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固定用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固定用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