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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税三[1993]99号 发布日期:1993-12-29

各市、地、县〔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外税分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税务管理处:
  最近,一些市、县反映,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资金帐簿计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明确。经研究,现暂明确如下:
  一、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股份制企业按股本〕和公积金的总额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未明确前,暂按本通知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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