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3]323号 发布日期:1993-0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今年7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 仍执行我部1992年6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其中关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地,"须持有财政部签发的检查证件"修改为"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