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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1993]165号 发布日期:1993-07-15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发展我区注册会计师事业,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经济监督的质量,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加快发展会计咨询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要点(草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我们在原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制定《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现随文附发,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原收费标准废止,并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更正手续。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
  附:广西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为逐步完善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更好地发展我区注册会计师事业,以适应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发展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和财政部《加快发展会计咨询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要点(草案)》的规定,参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办法,对我区《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重新加以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收费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但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业务,可以收取外币或外汇人民币)。按企业或项目的投资总额为收费依据,收费种类分以量计算和以时计算两类。对承办验资、查帐等具体业务项目的,按计量标准执行;对承办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
  (一)计量收费标准按委托单位经济性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他涉外的经济业务上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2、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和各种联营企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3、股份制企业业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职称不同分为如下五类: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50元
  2、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
  3、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100元
  4、助理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60元
  5、会计员及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小时人民币30元
  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国营、集体、私营、联营等企业委托的业务。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如委托办理各项业务时,可以优先安排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减收10—20%以示优惠。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人选,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也可以由委托单位提出人选意见,经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安排。但指定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人员必须与委托单位无利害关系。
  三、委托单位委托办理属于计量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
  四、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填具业务委托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后,一份存会计师事务所,一份存委托单位。在办好委托手续后,委托单位按收费标准先交50%;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委托书所列要求派员进行工作,工作开始后,再交另外的50%,如该项目委托方因故中途停止的,所收费用不再退还。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酌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两种文本遇有解释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是业务收费的下限,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削价竞争。
  七、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涉外经济单位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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