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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3]19号 发布日期:1993-04-28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来电或来人询问,企业股票在香港上市后,是否仍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如何委托香港注册会计师查账和查账费用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应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件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二、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需经具有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证,出具查账报告。聘请的香港会计师,其工作机构应是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处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直接委托香港会计师进行查账,查账费用由委托的企业支付。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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