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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3]18号 发布日期:1993-04-27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有关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
  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
  管理委员会、国家体改委。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试点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时,对下列项目可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一、关于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投票权资本总额20%以上,但少于50%并对该单位有重大影响时,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的有投票权资本总额50%以上时,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长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除因永久减值作出亏损准备,可以按成本计列,也可按重估价计列的情况下,企业应对长期投资作如下调整:
  1.长期投资重估价增值,应作为重估价盈余列入资本公积;重估价减值,如同一项投资以前曾计列重估增值且该项增值不曾转销,可作减少资本的公积处理外,其他一律列作投资损失,减少当期收益。重估价增值,如同一项投资以前曾计列损失并减少收益数,应以以前曾计列的损失数为限。
  2.采用重估价计列长期投资项目的,应当确定重估价间隔期,而且对同类长期投资应当全部同时重估价。
  二、关于外币折算
  我部〔92〕财会字第58号文印发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四款中曾规定:“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转大时,应对上年末外币帐户的余额按调整后的折合率进行折算……;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收益的比例大于5%的,则应对上年末会计报表加以调整……”。现修改为: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而对财务情况有重大实质性的影响时,应将其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说中予以说明,但不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关于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历史成本与市价两者孰低的方法计列。帐面金额的减少应冲减收益。如果一项增加数与同一项投资以前的帐面金额减少数直接有关,此项增加数就应增加收益,但以不足以前入帐的减少数为限。
  四、关于销货退回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货退回,一般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报出之前发生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销货退回,应调整上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
  五、关于开办费
  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视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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