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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2]47号 发布日期:1992-10-08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对你们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现答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经审批可以销毁。考虑到处理“文革”期间遗留的许多历史问题需要查证会计档案,因此,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5年7月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出,对于“文革”期间的会计凭证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的要求。鉴于“文革”期间的会计档案亦已保存多年,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精神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从现在起进行清理,并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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