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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2]34号 发布日期:1992-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经研究,现就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
  二、民政部门发给优抚救济对象的粮价补贴列入“其他费用”“目”。
  三、有关部门发给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
  四、有关部门发给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粮价补贴列入“人民助学金”“目”。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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