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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1]78号 发布日期:1991-11-07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0)财预字第115号“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对地质单位统借统还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实行统借统还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的地质二级主管部门(单位,下同),应设置“多种经营借款”科目和“拨付所属多种经营借款”科目。其中:“多种经营借款”科目核算二级主管部门实际统借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拨付所属多种经营借款”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多种经营借款的二级管理部门拨付给所属单位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和分配给所属单位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利息。
  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的地质单位,应设置“上级拨入多种经营借款”科目,核算地质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
  在“资金平衡表”资金占用方流动资产合计项目(49行)后,增设“五、拨付所属多种经营借款”项目(列49—1行),反映实行统借统还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的二级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单位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根据“拨付所属多种经营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原“五、专项资产”项目改为“六、专项资产”项目。在资金来源方流动资金合计项目(109行)后,增设“五、多种经营借款”项目(列109—1行),反映实行统借统还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的二级主管部门实际统借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期末余额,根据“多种经营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在“多种经营借款”项目后增设“六、上级拨入多种经营借款”项目(列109—2行),反映地质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期末余额,根据“上级拨入多种经营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原“五、专项资金”项目改为“七、专项资金”项目。
  二级主管部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拨付所属多种经营借款”项目数字与“上级拨入多种经营借款”项目数字相互抵销。
  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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