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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粮油销价和改变粮油商品进价成本核算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有关粮油财务包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1]261号 发布日期:1991-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和财政部、商业部(91)财商字第252号《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和成本核算等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财务包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1年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继续实行粮食加价款、差价款总额包干,包干和拨补办法不变。
  二、食油改按比例价核算成本后,1991年度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仍核定加价款补贴,核定金额按各地实际以比例价收购原属加价范围的食油数量、品种、补贴标准计算。
  三、粮油销价提高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1990年(日历年度)低于比例价销售的粮油数量和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规定的提价幅度计算,对粮油提价增加的收入分别分成26%和23%。
  四、省间调拨与进出口粮食改按比例价结算和食油改按比例价核算成本后,中央财政对调出省外和供应出口粮油地区,按实际调出与供应出口粮油的数量、品种和比例价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对增加的收入分别分成26%和23%;中央财政对调入粮油地区,按实际从省(区、市)外调入与接收进口粮油数量、品种和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规定的提价幅度计算,对增加的开支分别负担26%和23%。鉴于省间调拨和进出口粮油业务变动性较大,中央财政对调出地区的分成和对调入地区的补贴,实行年终办理两级财政结算时清算办法。
  五、省间调拨和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油)改按比例价结算后,凡调出和供应出口粮(油)地区增加的收入,74%(油为77%)的部分留给地方;凡调入和接收进口粮(油)地区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财政自有财力解决,预算上列入支出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的第245款“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
  六、中央财政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仍按原办法核定粮油加价款,三省上交中央财政的粮油提价款按国务院批准的提价方案中的提价幅度计算提价增收额,粮油分别上交26%和23%。
  七、中央财政对各地粮油销价提高增收分成额确定后,采取先在粮食加价款包干总额中扣抵办法,如有差额,年终再另行清算。中央财政对计划单列市的粮油提价收入分成,统一由中央财政对省办理结算。
  八、本办法的执行时间暂定为1991年度。1992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如何调整,待全国财政会议时商定。
  抄送:商业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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