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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1]44号 发布日期:1991-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体人员;
  3.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4.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二、补偿标准和形式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和工资级差(下同)每人每月一律补偿六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础工资、企业单位调整标准工资。此项增资额,职工离休、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提高抚恤金、救济金标准。
  4.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偿四元,提高补助费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偿四元。
  6.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另外增加补偿额。
  三、资金来源
  增加开支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的工资、离休、退休费,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偿额,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2.国营企业增加的工资,从成本(费用)中开支,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经营承包上缴基数。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支经费的增资额,不计提工会经费;企业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4.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可适当给予照顾,由职工所在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5.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增加的经费如何列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执行时间同提高粮油统销价格的时间相一致,即从199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关于解放军、武警干部、战士的粮油提价补偿问题,另行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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