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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地字[1991]24号 发布日期:1991-04-09

财政厅(局):
  自1984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并在这些城市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已成为沿海开放城市在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开拓出口方面的窗口和基地。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几年来,开发区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开发区对外开放工作。
  根据中发[1984]13号文件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批准划定的范围内)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从批准兴办之日起五年内免除上缴、上借任务”的规定,除个别开发区外,多数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免除上缴的时间已于1989年到期。考虑到开发区的建设除了依靠国家政策扶持外,基本上是靠贷款发展起来的,今后几年还贷任务较重,以及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特殊情况,为了进一步支持开发区的发展,搞好沿海开放城市对外开放,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将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免除上缴的年限原则上再延长三至五年。其中,1991—1993年免缴,1994、1995两年视国家财政状况另行确定。鉴于1990年已经过去,对各开发区当年的新增财政收入,作为特殊照顾,仍留给各开发区使用。
  关于浦东新区新增财政收入,按照中委[1990]100号文件的批复,在“八五”期间,即1991-1995年不上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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