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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0]41号 发布日期:1990-11-09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鉴于工资总额组成中不再包括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为此,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会计处理作以下修改:
  企业应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单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会工14表)第21行“工资”项目下,单列“冬季取暖补贴”项目(21—1行),反映发给全部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该表及其他会计报表中,有关“工资”项目内均不再包括冬季取暖补贴的内容。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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