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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偿还199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0]94号 发布日期:1990-10-20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配合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并考虑到当前国家财政的紧张状况,决定对1988年发行的,1990年到期的财政债券延期偿还。推迟期为5年,推迟期间的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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