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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

发文字号:财商[1990]82号 发布日期:1990-04-24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是财政部派驻各地对中央企业进行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财政执法单位。财政驻厂员必须正确行使财政部赋予的各项职权,切实做到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规、法纪和廉政建设方面作出表率。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现结合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界限,处理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经济违纪问题,要贯彻集体研究处理意见的原则,按程序与违纪单位见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徇私,放弃原则,放宽政策界限。
  二、秉公尽职,正确行使财务管理权。驻厂员在行使财政部给予的审查、审批中央企业有关专项资金等财务管理权限时,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得越权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放宽政策界限,不得开减收增支的口子。
  三、 严禁以任何理由利用工作关系为个人或集体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或购买商品低价付款。对企业以宣传品等名义赠送的物品,应坚决拒绝。在帮助企业开展“双增双节”、提高经济效益和改善经营管理等工作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报酬、赠送礼品和宴请。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反政策,要企业帮助解决家属及亲友的工作、生活等问题。
  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绕道或远道公费旅游或接受有关企业邀请游山玩水。对出差或开会时间利用休息时间就近游览的,费用必须自理。
  六、 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用公费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上级或兄弟处之间的业务往来人员。严格管理驻厂员经费,不得超越国家规定发放补贴、奖金或实物。不得将应由中企处负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
  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餐问题的规定。到企业或其它单位开展工作,需在接待单位就餐的,要按规定标准付费、就餐,自购餐券,与职工一道就餐,严禁接受任何名义的宴请。
  八、本《规定》全体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必须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认真贯彻执行。每季检查一次,年度工作总结时进行检查总结,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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