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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0]69号 发布日期:1990-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
  近年来,国家用于进口粮食的亏损补贴逐年增加,为了稳定中央财政负担,保证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从1990年4月1日起,适当调高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粮食转运站按商业部分配调给各地的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不含中央转地方进口和外贸用粮)的拨交价格,从1990年4月1日起,一律在现行拨交价的基础上,每50公斤调高1.50元。
  二、各港口粮食转运站对各地粮食部门的拨交价格调高后,经贸部门拨交给粮食部门的价格。仍按现行价格不变。
  三、港口粮食转运站对各地拨交价格调高后增加的收入,要及时上交给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专项上交中央财政(每吨30元)。
  四、调入进口粮食地区的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调入计划和这次拨交价格调高幅度,相应调整对粮食部门的亏损补贴指标或补贴定额标准。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审计署,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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