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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项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所提折旧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0]27号 发布日期:1990-03-17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银函(1989)124号《关于请批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银行建立计算机网络,保证垫支用于购置银行电子化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的信贷基金能及时收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行用这部分资金安装使用的电子设备中提取的折旧基金,用于归还信贷基金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抄送: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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