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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0-03-01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我部(90)财工字第15号《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现将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实行承包后,执行中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其他各项税收。盈利企业完成承包上交利润后的超目标利润,也应照章缴纳所得税、调节税。企业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方式返还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
  企业按照利改税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科目。按照规定上交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超过承包目标,应由财政采取退库方式返还企业部分,应分别在“利润分配”和“应交利润”科目下,增设“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计算出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借(减)记“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企业收到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
  企业照章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不足承包目标任务,应由企业用承包风险基金、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抵补的部分,应分别在“利润分配”和“应交利润”科目下,增设“应补交的承包利润”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计算出应补交的承包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补交时,借(减)记“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关于承包风险抵押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试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的企业,在收到由经营者和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或由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承包风险抵押金”明细科目核算,并按交纳者姓名进行明细核算。收到承包风险抵押金时,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承包风险抵押金”科目。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按照规定用承包风险抵押金抵补的承包上交数,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明细科目核算。抵押金抵补数,借(减)记“其他应付款--承包风险抵押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科目。
  三、关于承包留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完成承包任务,按照规定计算出企业留利(包括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按照核定的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并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承包风险基金。提取时,借(增)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
  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按照规定用企业专用基金抵补承包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四、关于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包括承包企业和非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办法。所有国营工业企业均应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
  五、关于会计报表
  (一)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第60行项目下增设“15.应补交承包利润”和“16.预算退库超承包利润”两部分,并分别设置“年初未交(或未退,下同)数”、“应交数”、“已交数”和“月末未交数”项目(61至68行),分别反映补交的或退库的承包利润的上交及退库情况。原60行以下的项目编号及行次应依次改变。
  (二)企业应在会工02表“利润表”中取消“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23行)项目。24行次至34行次依次改变为23行次至33行次。在第33行项目下增设“应补交的承包利润”(34行),“加: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35行)和“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36行)三个项目,用以反映承包后企业利润的分配情况。并将“企业留利”项目改为“减:企业留利”(37行),“未留利润”项目行次改为38行。
  (三)企业应在会工21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的“专用基金”部分增设“承包风险基金”专栏,用以反映承包风险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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