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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0]4号 发布日期:1990-02-09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7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精神,现将国营工业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自查期限以内,企业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的帐务处理
  企业应将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的“小金库”资金,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核算,借(增)记“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科目。其中,对于动用“小金库”购建固定资产部分,应登记固定资产及国家资金帐户。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补交的奖金税,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尚未动用的“小金库”资金,按规定上交财政部分,直接从结余的“小金库”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按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应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二、关于被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帐务处理
  按照规定,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上交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对于尚未动用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上交财政部分,直接从结余的“小金库”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对于支付的罚款,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企业查出“小金库”资金,凡按规定增减专用基金的,均应包括在会工21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中的“其他增加数”和“其他减少数”项目内,数额较大的,应在这两个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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