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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沪税地[1990]54号 发布日期:1990-01-30

  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地下人防设施,不论作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作用,不论是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地下人防设施以上的地面是属于企业(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范围内用地或者是机关、团体、事业、军队和个人的出租屋用地或营业用地,其地面部分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的(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的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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