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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云税四字[1989]144号 发布日期:1989-12-07

昆明、东川、曲靖、红河、楚雄地、州、市税务局,个旧、开远市税务局,昆明、开远铁路分局各车务段、各货运车站:
  现将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铁路分局及其所属货运车站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发给汇缴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印花税汇总缴纳税款许可证》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税务机关对汇缴和代扣单位应加强业务辅导,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代扣单位应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置于明显位置,如置于货运收费的窗口或柜台上,认真履行代扣义务。
  三、货运车站代扣印花税按货物运费(含快运费,不含短途附加费)计算,在货票费别栏空格内填记“印花税”,与运杂费一并核收,随运输进款上缴,代扣税款在“财收一4”进款项目栏内,单独填列。
  各车务段、直属站在财收一101表16行,财收一102表40行增加“代收印花税”科目单独列记。
  四、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对车站代扣的印花税按月汇总划拨给财务科,由财务科连同铁路应缴纳的印花税款,一并交铁路分局所在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月根据代扣汇缴税款金额,付给铁路分局5%的代扣手续费。
  五、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货票,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印花税。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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