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商字[1989]432号 发布日期:1989-10-18

  为了配合客运票提价措施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决定在客运票提价的同时,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的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和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现对13种名酒等商品降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降低13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以后,生产企业的名酒库存,其降价损失一律由企业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名酒库存,放开价格时原作增加流动资金处理的,按照1989年9月4日的实际库存数量和分品种的降价金额(新老计税基础价格的差额),计算调整库存商品的帐面价值,减值部分,相应冲减国家流动资金,其中库存减值额大于国家流动资金的,其差额部分作损益处理;放开价格时原未作增加流动资金处理的,其降价库存损失,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

  二、纯毛毛毯、电冰箱等商品的降价以及电风扇等应季商品的季节性降价,其库存降价损失一律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

  三、13种名酒和纯毛毛毯、电冰箱、电风扇等商品降价以后,承包企业一律不调整承包利润基数,企业在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计提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时也不得剔除计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