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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字[1989]11号 发布日期:1989-04-13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可以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于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去年元月,我部对中央十一个部门所属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第一批实行了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从实行的情况来看,专户储存管理,在防止不合理开支、引导资金流向、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控制“两个膨胀”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单位的好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管理和监督,我部决定在第一批专户储存的基础上,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专户储存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对京外的中央事业、行政单位,仍然委托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88)财预外字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实行日期由地方财政部门确定;在京的中央事业、行政单位的储存办法和实行日期,由我部另行通知。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接本通知后,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尽快开展工作,把应纳入储存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储存管理。同时要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帮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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