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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字[1987]63号 发布日期:1987-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接国家物价局(1987)价检字 144号文“报告”: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物价局将直接查处重大违反物价法纪案件。现将有关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国家物价局依法直接查处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依法直接查处其他单位的罚没收入,仍按我部(86)财预字第 228号文的规定,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二、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重大案件所需办案费用补助,按我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的规定,由国家物价局申请,财政部核拨。
  以上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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