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6-11-21

  第一条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省(市)财政厅(局),所配驻厂员的经费以及一次性开办费,由财政部作为专项拨款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在“商业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条 设置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省(市)财政厅(局)每年年初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见附表一),报财政部核定。
  第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上述各项内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目”级科目执行。
  第四条 省(市)财政厅(局)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设在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和地区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自定。
  第五条 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按财政部核定下达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掌握使用,不得突破;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按季编制经费支出情况表,年终编制经费支出决算(见附表二)并附说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起执行。
  表一:(略)
  表二:(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