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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农字[1986]288号 发布日期:1986-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农牧渔业部、林业部、水电部、国家气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周转金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我们在原《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草案)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周转金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制定了《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请抓紧时间做好培训工作,上下统一认识,提高周转金会计人员的管理、核算水平。原《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草案)即行废止。本办法中的附件(5)“借用周转金原始凭证”,仅供参考。
  附件: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设立和经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及向财政部门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主管部门均适用本办法。对劳改劳教、劳动人事部门借用的周转金均可比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三、周转金会计核算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周转金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增减变化情况。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
  资金来源类余额-资金运用类余额=资金结存类余额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发生收入增加结存记“同收”,发生支出减少结存记“同付”,其他记“有收有付”。
  四、周转金会计科目规定见《周转金会计科目名称及顺序号》:
    周转金会计科目名称及顺序号(见附件sheet1)
  五、一级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规定如下:(见附件sheet1)
  六、会计凭证是记载和反映周转金业务活动,处理收、付手续,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周转金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书、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据、银行转帐支票支款凭证、银行转帐支票收款凭证、周转金还款收据、逾期占用费和其他费用收入的收据等。无论哪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内容齐全、填写清楚,妥善保管。记帐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归类、整理后填制的用于记帐的凭证。
  七、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的记录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周转金会计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户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周转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明细分类帐户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对总分类帐的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是“借用周转金”帐户的补充资料,是进一步反映周转金的借用、到期应回收和实际回收情况以及监督周转金是否严格履行了借款合同书上的有关规定的书面记录(格式附后)。
  九、周转金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整理编制的书面报告,简明地反映一定时期内周转金业务活动情况,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时,均应进行全面清理,办理决算,做到帐、证、表数字相符,年度之间、指标之间相互衔接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格式附后)和“…年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余额表”(格式附后),对报表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应随同报表一并上报。周转金季报表格式可参考周转金年报表格式。
  十、凡有周转金业务的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周转金会计人员。周转金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聘任或任命,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十一、周转金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办理周转金的借款和回收业务的核算,负责核实、汇总周转金的原始资料,编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向领导提供周转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等情况。
  (三)对有些借款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周转金,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的,有权建议领导批准收回借款或停拨周转金。
  (四)负责周转金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合同书的管理。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
  附:一、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及编表说明
    二、年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余额表
    三、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
    四、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五、借用支农周转金原始凭证(一至五)
  附一:年财政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见附件sheet2)
  编表说明:
  一、“借用余额”是指累计借用周转金扣除累计回收周转金及累计待处理周转金后的差额。“年初借用余额”、“年末借用余额”应根据“借用周转金”明细帐户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数分别填列。
  二、“本年借用数”是指当年借用周转金的总额,应根据“借用周转金”明细帐户的“付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填列。
  三、“累计借用数”是指自周转金建立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借用周转金的总额,应根据上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中的累计借用数加本年借用数填列。
  四、“应回收到期数”是指借用周转金合同上规定截止报告期应归还周转金数额。“应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应回收当年到期的周转金总额(不包括以前年度应收未收的到期周转金数额);应根据“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规定当年归还周转金的合计数填列。“应回收累计到期数”是指应回收历年到期的周转金总额(包括已回收的到期周转金);应根据“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截止报告期规定历年归还周转金的合计数填列。
  五、“本年待处理周转金数”是指当年经批准作为待处理周转金的总额;应根据“借用周转金”明细帐户的“收方”本年待处理周转金累计发生额填列。
  六、“本年回收数小计”是指当年实际回收周转金的总额(包括回收以前年度到期的周转金以及本年到期的周转金);应根据“借用周转金”明细帐户的“收方”本年回收周转金累计发生额填列。“实际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周转金的实际回收数;应根据“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本年到期应归还周转金的实际回收合计数填列。
  七、“累计回收数”是指自周转金建立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回收周转金的总额;应根据上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中的累计回收数加本年回收数填列(不包括待处理周转金累计发生额)或根据“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各年实际回收周转金的合计数填列。
  八、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之间的借入、借出周转金的应回收到期周转金的情况,应单独设置“借出、回收周转金登记簿”反映(格式可参考“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不汇入本表的“应回收到期数”内,以免重复计算。
  九、表与表的关系:本表的“年初借用余额”、“年末借用余额”应与“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余额表”中的“借用周转金”科目合计栏的“年初数”、“年末数”相一致。
  附二:年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余额表(见附件sheet2)  
  附三: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见附件sheet2)   
  附四: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见附件sheet2)  
  附五(之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合同(见附件sheet3)
  附五(之二): 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借据(见附件sheet3)
  附五(之三):财政支农周转金还款收据(见附件sheet3)
  附五(之四):财政支农周转金逾期占用费收据(见附件sheet3)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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