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财农字[1985]92号 发布日期:1985-05-24

  为了提高财政支援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对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农中的一部分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办法。现根据我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属于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每年安排的扶持发展农业生产资金和借出回收资金构成。
  二、借款对象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借给中央农口一些资金困难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用以支持科研和技术措施、发展多种经营及其他农村商品生产项目。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原则,具体发放给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或其他受援者,并负责组织回收和归还。
  三、借还手续
  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应由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必要的评估认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财政部拨款(今年暂先拨款、再补办借款合同)。
  到期应归还中央财政的支农周转金,由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填写金库一般缴款书,以“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并在缴款书中注明到期合同的编号。 当地金库收款后, 以“往来款项”科目编入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连同缴款书的第三、四联随划款报单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转报财政部。
  四、归还期限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归还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此项资金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要收取逾期占用费或扣低有关专项拨款指标。逾期占用费收取率另定。
  五、会计处理
  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借用的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要单独立帐。具体会计处理手续可比照原有的支农周转金的核算办法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