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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价字[1983]22号 发布日期:1983-02-25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物价委员会(局):
  近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做好物价检查与监督工作。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把物价检查列为各级物价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物价检查与监督的任务将越来越重。物价检查所需的业务经费,国务院1981年11月《关于切实做好市场物价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请各级政府予以解决。据了解,对于物价检查业务经费,不少地区已作了妥善安排,但也有些地方至今还没有很好落实,影响物价检查工作开展。为此,请还没有解决物价检查业务经费问题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尽快结合具体情况安排落实。解决办法: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由各级物价部门编报计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如有不足,可在上述经费预算之外,按财政部《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另拨必要的检查,办案费用。这样安排以后,物价部门不要再搞罚没收入提成。
  物价检查业务经费已经安排落实的省、市、自治区可以维持原来的办法不变。
  以上请研究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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