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发文字号:财预字[1982]67号 发布日期:1982-06-28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现将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烧油特别税”的预算缴款
  1.“烧油特别税”是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财政不参与收入成分。
  2.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78—2“烧油特别税”一个“款”级科目。作为中央专用科目。 为避免帐务混乱, 本科目只核算预算缴款,不办理收入退库(个别错缴的除外)。
  3.烧油特别税,原则上以供油单位(油田和炼油厂)为纳税单位,代收代交;自产自用单位,或将未税油品改为自用的,由自用单位直接缴纳。
  4.纳税单位,应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填具“工商税专用缴款书”,将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当地金库。“缴款书”的“收款单位”为财政部,预算级次为中央级,“收款金库”为中央金库。代交税款时应在“缴款书”上加盖“烧油特别税”戳记,以利金库识别和事后统计。
  二、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
  地方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作为中央税收,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下列办法予以返还:
  1.征收“烧油特别税”后,减少了企业收入。属于国家核定计划烧油量的税款,应调减各省、市、 自治区一九八二年的企业收入指标, 同时相应调增中央工商税收收入指标。
  2.地方企业交纳“烧油特别税”后,减少地方财政分成收入部分,根据国家批准的各年度的烧油计划征收的税额,按现行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计算,在每年年终决算时由中央财政拨补。
  3.烧油特别税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因此,上述结算,今年按全年的50%计算。
  三、关于对用油单位补贴、照顾款的拨补及计列方法
  1.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收入类增设第XX款“国营烧油单位纳税增亏补贴”一个“款”级科目。各级财政拨补国营企业因缴纳“烧油特别税”增加的亏损补贴照顾,均在本科内单独核算,不得由“烧油特别税”科目冲退。
  本科目,中央直属企业的退库作为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地方企业的退库作为地方为预算收入退库。
  2.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增设第XX款“集体企业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一个“款”级科目。对集体企业减征的烧油特别税,在本科目内单独结算退库拨补,不得由“烧油特别税”科目冲退。
  本科目是地方预算专用科目,所有退库均作为地方预算收入退库,
  3.对烧油单位补贴拨补的凭证手续和审批程序,都按照国家预算收入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审批办法和退库手续,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通知分金库备查。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