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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2]194号 发布日期:-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二、招标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三、测绘机构为企业提供定线放样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评估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的规定执行。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涉及企业重组、改制、清算、抵押的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六、房地产交易机构对企业重组、改制、清算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涉及企业的其他房产交易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上述降低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为期2年。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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