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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价费[2016]27号 发布日期:-

青岛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2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污染物治理成本、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现就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我市确定的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种类、数量与期限以及相应的征收标准,在向政府缴纳使用费后取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根据规定,试点期间,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D)为4500元/吨﹒年,氨氮(NH3-N)为6000元/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二氧化硫(SO2)为3600元/吨﹒年,氮氧化物(NOx)为3600元/吨﹒年,烟尘为300元/吨﹒年。对试点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征收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时,行业调整系数具体为:造纸、印染、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系数“1.5”;其他项目系数为1。
  三、排污权交易价格。试点期间,排污单位在我市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出让底价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或者回购排污权指标的,其价格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四、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价格标准。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向政府一次性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其价格按取得该排污权时政府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
  五、执行时间与有效期。本通知于2016年7月5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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