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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8〕14号 发布日期:1998-05-12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4.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5.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非调整事项

  6.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7.非调整事项,应说明其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附则

  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9.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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