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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

发文字号:财农字〔1994〕第397号 发布日期:1994-12-26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水管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水管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水管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水管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水管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水管单位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凡是有国家资本金的水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工程投入运行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解释。需用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封面格式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报表

  年度月份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工程投入运行日期:年月

  单位领导:

  总会计师:

  会计主管人员:

  上报日期:年月日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会计报表种类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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