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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2000]122号 发布日期:2000-03-17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三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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