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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9-01-03时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1998年11月1日起,已经实施联网核查系统地区的外汇管理局、银行受理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必须先将企业提交的进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复核无误后,方可为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

  二、海关负责在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次日,将相关电子数据提供上网核查,以提高报关单核查效率,确保进出口报关单真实性、合法性。

  三、进出口企业在实施联网核查系统的外汇管理局、银行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时,需同时交验海关正式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和本企业外汇核销IC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进出口企业可持海关、外经贸、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本企业外汇IC卡。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收付汇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并与报关单证明联上的进出口经营单位相一致。凡不符合规定的,外汇管理局、银行不予办理收付外汇业务。

  五、海关提供的全国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正式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具有同等效力,凡企业提交的报关单证明联与海关提供的相应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外汇管理局、银行不予办理外汇业务,由企业持报关单证明联向签发海关进行查对。如属“系统”问题,由海关负责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六、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外汇管理局、银行立即停止为其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联网核查系统试点和推广期间,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为(010)65195991,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为(010)68402262.全国各直属海关、各省市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热线值班电话由各地分别公布。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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