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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利用国外贷款结转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1998]378号 发布日期:1998-07-06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政字〔1998〕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转发(详见附件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附件所列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分全免或减半,各海关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严格进行核对。

  二、上述项目的设备,凡于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或保证金的(详见附件二),准予按批准税收优惠幅度退还多纳税款和保证金。其中,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见《海关总署关于明确96年版税则〈停止减免税20种商品税则号例清表〉的通知》署税〔1996〕633号)和安装、加固设备进口的材料(见《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署税〔1992〕1749号)不予退税。需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出具征免税证明并注明退税金额后,交由进口地征税海关办理退税。

  三、凡退税金额与附件二所列1997年已纳税款数额不符的,需说明有关情况并报总署关税司重新核准方可办理。

  四、对《通知》附件所列跨省或跨行业并需办理退税的项目,总署将商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五、上述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免税手续,应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办理,但1998年以前已进口设备金额应从进口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六、上述退税及保证金转税、退还手续办理后一周内,各项目主管海关应将办结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1997年纳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三:退税项目上报审核统计表(略)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日 财税政字〔1998〕4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立项的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见附表)进口设备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在核定的减免税货值内,除国务院规定不予减免的商品外,准予免征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项目的设备,凡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的,准予按批准项目免征或减半的幅度予以退还;1996年12月31日前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二、上述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征免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享受减免税的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清单(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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