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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设备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信部联[1998]269号 发布日期:1998-06-22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邮电器材总公司;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海关通过稽查发现,自1996年以来,有些地方在引进移动通信设备时,委托一些不规范的公司做外贸代理,这些公司以“包税”或“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由作出承诺,而实际上在进口报关时采用伪报货物品名、数量、价格等手法,公然进行违法走私活动,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设备进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走私、偷逃税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邮电单位在引进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引进项目要按《邮电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邮部[1997]176号文)的要求进行管理。引进项目必须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二、进口设备委托的外贸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外贸经营权并符合经营范围的公司。项目单位要以招(议)标方式选定外贸代理机构,并与外贸代理机构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书。

  三、进口设备一定要按规范程序,通过正常渠道,避免受骗。引进设备的采购要以招(议)标方式进行。签订供货合同前,必须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设备进口时,各邮电单位要监督外贸代理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和纳税手续。

  四、各邮电单位要对从事引进工作的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对委托的外贸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做好通信设备引进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各邮电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1996年以来引进移动通信设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检查的结果于7月1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抄送当地主管海关。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引进移动通信设备对外签订的购货合同情况、委托代理进口设备的企业情况及协议书、设备进口的时间、口岸、报关纳税(含缴纳进口设备的硬件费和软件费的税款)情况等。检查中发现有偷漏税行为的单位,应及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同时向当地海关通报有关情况,并按海关规定补缴税款。

  六、各地海关应根据邮电单位进行自查的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稽查。海关如在稽查中发现另外的偷逃税情况,要依法严肃处理。稽查工作应力争于7月底前结束,稽查结果要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报告。海关依法进行稽查时,各地邮电单位应给予积极的协助和配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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