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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从1997年第四季度起降低关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1997]746号 发布日期:1997-09-15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降低若干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其中包括现行进口优惠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出口暂定税率及实行从量税、复合税的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并增加了实行滑准税的商品品种。现将调税内容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4874个税号(现行税则共6633个税号)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详见附件1)。

  二、对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部分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的品种和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附件3)。

  附件2中执行暂定税率的生产设备,只是其归类税号商品范围的一部分,在技术规格和用途上都有严格规定。操作时,凡H883参数库中商品编号的附加号(第9位号码)为5的商品,必须先经关税部门依据本通知审核后,再在征减免税方式中输入4(特案),并输入应执行的暂定税率。

  三、对实行从量关税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同时对复合关税的优惠税率、普通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件4)。从量税、复合税的具体操作问题,仍按《海关总署关于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48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详见附件4)。滑准税的计税方法已在H883征税程序中作了处理,征税时按常规操作。

  五、新增加3种商品的出口暂定税率(详见附件5)。

  六、1997年《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实施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率及限定进出口数量(双限)商品的暂定税率,此次未作调整,仍按原税率执行。

  七、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及实行关税配额的商品,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关税一律不得在暂定税率或关税配额内税率的基础上再减税,可选择按法定税率减税后的税率和暂定税率或关税配额内税率两者中的低税率执行。

  八、附件1至附件5所列各表的参数,请各关按信息办通知(通知另发)从网上传输接收。

  以上税率调整方案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各关于9月25日对外公告(公告稿详见附件6)。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略)

  附件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略)

  附件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略)

  附件四: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略)

  附件五: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略)

  附件六:公告(略)

  抄送:国务院税委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纺织总会、轻工总会、航空工业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包装总公司(抄送单位无附件)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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