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收委员会关于从1997年第四季度起降低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7]21号 发布日期:1997-09-03时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降低若干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现将有关税目税率调整表印送你署,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海关进口税则》、《进口商品暂行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详见附件1、3、4、6),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海关出口税则》(详见附件2)此次未作调整,《出口商品暂定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5)规定的税率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3、实施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率和限定进出口数量商品的暂定税率,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4、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现行税则税率执行。

  5、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和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可按税则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的低税率执行。

  6、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和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7、本通知自降税决定正式对外公布后解密。

  特此通知。

  附件:

  一、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略)

  二、出口关税税率表(略)

  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略)

  四、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略)

  五、出口商品暂行税率表(略)

  六、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