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再次调整进口废铜最低含铜量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价[1997]218号 发布日期:1997-08-07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广州):

  我司《关于重新确定进口废铜最低含量的通知》(税价〔1997〕29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关加强了对废铜的审价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后的含铜量标准与实际进口状态出现一定差异。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并征求总署价格中心、有关海关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现决定对进口废铜的最低含铜量标准再作以下调整:

  一、废旧电缆最低含铜量为35%;

  二、废旧电线最低含铜量为25%;

  三、废旧电机最低含铜量为10%;

  四、废旧五金杂件最低含铜量为8%。

  各关在现场审价中如遇废电器及废旧五金杂件混杂情况,难以区分商品性质和确定含铜量,审价部门应与监管查验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验货,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含铜量标准,同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税〔1996〕21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总署审价办备案。

  此项调整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重新确定进口废铜最低含量的通知》(税价〔1997〕29号)即日废止。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价格中心。

  以上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