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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1997]211号 发布日期:1997-03-19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4月1日起,取消税号8705.9010.凡4月1日起报关进口的无线通讯车应归入税号8705.9090计征进口关税,归入无线电通讯车的特种车辆仍应按《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署税[1996]375号)的规定统一报总署审批,具体归类规定总署将另行下文进一步明确。

  二、自1997年4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止,对报关进口新闻纸(税号:4801.0000)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按20%的暂定税率计征。

  特此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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