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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对进口汽车配件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价[1996]335号 发布日期:1996-12-01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进口汽车配件(包括所谓“拆解件”,以下同)是不法商人进行价格瞒骗的重点商品,据统计,全国海关对该类商品的审价补税额约占审价补税总额的10%左右。此外,此类商品进口状态比较复杂,审价十分困难。为了加强对该类商品的审价,打击价格瞒骗行为,经商总署监管司,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口旧汽车配件的估价(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4] 17号文件)中关于禁止进口旧汽车和摩托车、旧拆解车的政策规定精神,今后凡申报为旧汽车配件的,除进口证明(《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证》)上注明为“旧”配件者外,一律不准进口。

  (二)对进口证明上注明“旧”配件所进口的汽车配件,可视其新旧程度估价,但不得低于新件价格的60%。

  (三)对进口证明上未注明“旧”配件者,对其所进口的汽车配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折旧估价,应一律按新件估价征税。

  二、关于统一对进口汽车配件的估价作法(一)进口汽车配件凡海关价格资料库中有参考价格的,应参照参考价格估价。

  (二)如进口汽车配件中部分有参考价格,部分没有参考价格,应按下述办法估价:对有参考价格的部分,迳按参考价格估价并计算出参考价格同申报价格的平均差幅,用此差幅来调整海关无参考价格的配件的申报价格,并按此估价征税。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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