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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6-05-08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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