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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署税[1995]1061号 发布日期:1995-12-29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接海关总署通知,凡有效期截止于1995年12月31日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的减免税规定,其货物于1996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4月1日及以后到货的,一律按调整后的税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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