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5-05-26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5年5月26日通知,调整录像带、10~29座中型客车的关税税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录像带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由100%(已录的)、85%(未录的)调整为50%;10~29座中型客车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由180%调整为100%。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此次调整仅涉及优惠税率,普通税率不予调整。

  三、以上调整,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优惠税率(%)
调整后优惠税率(%)
1
85231330 供录制其他信息用的未录制录像带
85
50
2
85242390 已录制其他信息用的录像带,包括供复制用的母带
100
50
3
87021090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10~29座客运机动车辆
180
100
4
87029090 其他10~29座客运机动车辆
180
100

  *本表所列货品名称仅为明确调整内容使用,不涉及税则货品名称的调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