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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 发布日期:1993-02-26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村;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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