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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87)署税字第754号文中有关执行日期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88]税减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88-01-15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总署(87)署税字第754号“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指出:“已在建设的旅游饭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经主管海关批准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六月十五日以后,海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审批。”通知下达后各地海关反映了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即有部分已经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的旅游饭店,都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海关登记备案,但货物并没有都进口。因此要求在执行中给予放宽。经研究,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对于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已经海关批准的利用外资建造旅游饭店,仍可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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