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财会[2026]193号 发布日期:2026-03-18

各盟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会计人员:
  为做好2026年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分工
  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含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课目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通知所称继续教育专指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分管会计工作领导(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以上人员需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进行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即日起至12月31日。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课程分等级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要求执行。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和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等有关内容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五、继续教育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必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内蒙古系统)进行信息关联,在会计人员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后,按页面提示信息确认完成全国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进入内蒙古系统后,系统自动建立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及继续教育档案。
  会计人员取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内蒙古系统与全国统一平台双平台记载方式。
  (一)网络教育
  会计人员通过网络培训取得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通过系统接口方式记入内蒙古系统学分银行,两个工作日内学分自动同步至全国统一平台。
  (二)现场培训
  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单位申请备案的现场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知识竞赛等活动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本着“谁培训、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培训组织方负责通过属地财政部门统一为会计人员在内蒙古系统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内蒙古系统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学分自动同步至全国统一平台。具体流程按照202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记载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科及以上成绩合格,在考试成绩核准后或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系统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记载;由全国考试管理机构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记载。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系统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并自动同步至全国统一平台。
  (四)其他情形取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记载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发表论文、出版会计类专业著作、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项、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当年度会计类专业课一门及以上考试合格、参加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或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限定的考试科目合格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方式取得的学分,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模块申请学分登记。
  注册会计师考试限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资产评估师考试限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税务师考试限财务与会计科目。
  六、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
  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2024—2026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共8家,分别是: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夏金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利友理财软件有限公司、东北财经大学、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会计人员可以从内蒙古会计网首页“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入口登录选择以上网络培训机构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或补学。
  会计人员从以上机构培训取得的学分,培训机构以系统接口的方式自动记载到内蒙古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银行。会计人员网络培训具体事宜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七、继续教育其他事宜
  (一)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收费、服务期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要求每年度至少完成60学分。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收费执行以前年度形成的行业自律价格,即:按年度计费,30元/人/年。按学分计费,0.5元/学分。按学分收费主要适用于当年度已经通过其他培训方式取得部分学分后,学分仍不满足年度最少60学分要求的学分补差。会计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收费方式。按学分方式收费每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自律价格。
  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购买的专业科目课程,从课程开通之日起算,服务期限为90天。服务期内必须完成学习、考试,取得年度要求的至少60学分。取得的学分由培训机构记入内蒙古系统学分银行后视为完成相应年度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考试、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必须将全部培训课程设置为考试课程。会计人员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记载本门课程的学分。考试实行学一门考一门的考试政策,不得多门课程合并考试。
  现场培训机构要将学员出勤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记载学分。
  (三)继续教育学分记载时间要求
  2027年1月10日前,现场培训机构完成2026年全部培训学员学分记载。
  2026年12月31日24时网络培训平台关闭会计人员购买课程,已经购买课程的学员必须在90日内完成学习和考试;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在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会计人员2026年所培训年度的学分记载工作。
  (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证明登录内蒙古系统,在继续教育档案查询菜单页面导出、打印。
  会计人员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打印前必须将内蒙古系统记载的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情况通过系统接口同步至“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同时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完成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后,方能打印。具体操作方式请阅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八、继续教育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地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对会计人员反映的培训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反馈。各网络培训平台要紧跟会计行业发展步伐,制作高质量的培训课件,要把好培训质量关,禁止挂学、代学等弄虚作假行为。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方便。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服务电话:0471-419247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3月1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