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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10-13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各方来电、来函就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以下简称“计提四项准备”)后,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存有较大疑问,特为此请示我部,经研究,现就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1999年度实施“计提四项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对于多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原渠道冲回,即1999年按照“计提四项准备”的要求,对于计提的、追溯调整至前期的四项准备金额,在本年度转回时,仍然应当调整原各个追溯期间的数字,而不能作为增加本年度的利润处理。

  对于1999年度追溯调整的已计提的四项准备的金额,于本年度转回,并按本规定原渠道冲回的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1999年度“计提四项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因此次调整对1999年度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影响金额。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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