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关于下发《二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的通知(一)

发文字号:财统〔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9-26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为促进做好2000年度境外企业类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胶时掌握全国国有境外企业(办事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表运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及从事其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述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国有境外企业集团是指中央所属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地方各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类报表填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依据各境外企业有关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布署和组织工作。

  三、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2000年度境外企业类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按照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以2000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境外企业所在地会计年度与国内不一致的,应要求境外企业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本套报表会计期间的要求),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并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